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公布 前80%入围一二类
2025年10月20日 | 浏览量:590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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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证协与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《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将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、二、三、四类,原则上评价得分前80%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,得分后20%的排在第三类,被责令停业整改、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。
据介绍,评价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,引导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行业公信力,助力多层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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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通知》,此次评价对象为评价期内开展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14家信用评级机构。包括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、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、标普信用评级(中国)有限公司、北京考拉信用评估有限公司(原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)、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、大普信用评级股份有限公司、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、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、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、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、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、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。
据悉,此次评价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评级机构展业表现进行评价。评价指标体系(基准分100分)包括业务基础评价(总60分)、市场成员评价(总30分)和监管自律评价(总10分)三类指标,并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。
其中,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,包括评级质量、机构与人员管理、合规管理、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。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、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。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、自律组织、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。
具体来看,将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,在评价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加分。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价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、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、自律组织自律措施等情况,在评分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,并实行累积减分,因同一行为被采取相关措施时,按最大扣分值扣减。
(文章来源:时报)
本文来源:财富通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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